关于注册咨询工程师任用(聘用)证明的补充通知
各执业单位:
根据国家发改委和中咨协会要求,执业单位在办理人员注册申请时,必须符合《注册管理办法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。各执业单位出具的"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(聘用)证明",其要点是:
一、任用(聘用)期限必须一年以上;
二、在生效期内;
三、证明材料是有效的。有效形式有以下三种:
1、“劳动合同”的复印件加盖劳动保障部门的鉴证章(原章);
2、人事部门出具的任用(聘用)证明并加盖单位人事章(原章);
3、人事托管单位出具的证明并加盖人事托管单位公章(原章)及执业单位公章(原章)。
凡证明材料未达上述要求的执业单位,务必于2005年9月9日以前将补充材料报送我会,逾期未报者,视为不合格。
地址:合肥市益民街17号富华大厦6楼(230001)
电话:0551-2628496
联系人:史红宇、螘群
安徽省工程咨询协会
2005年9月1日
打印